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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阳市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与示范应用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发布日期:2024-06-28 信息来源:


安阳市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与示范应用

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与示范应用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工信部联通装〔2021〕97号),加快推动安阳市智能网联汽车技术研发及应用,指导智能网联汽车开展道路测试与示范应用工作,有效控制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与示范应用潜在风险,保障道路交通安全,坚持创新包容、安全有序的指导原则,依据《河南省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与示范管理办法(试行)》(豫工信联装〔2021〕120号)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智能网联汽车在安阳市道路(公路、城市道路、区域范围内等用于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各类道路)上开展道路测试、示范应用、示范运营(以下统称“道路测试与示范”)活动,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  “市场主导、应用先行、创新引领、安全可控”为原则,规范管理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工作,鼓励智能网联汽车市场主体开展规模化测试及示范运营。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分工

 

第四条  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共同成立安阳市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与示范应用管理联席工作小组(以下简称“市联席工作小组”)。市联席工作小组负责本实施细则的推进实施和管理,协调实施过程中的有关事项;根据智能网联汽车产业技术发展需求和技术标准体系发展形势,按照分级分类有序、风险可控的原则,适时拓展技术范围、完善技术要求、优化管理措施,定期修订完善本细则。市联席工作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第五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定期组织召开联席工作小组会议,协调处理联席工作小组日常事务。

市公安局负责指导道路测试、示范应用车辆临时行驶车号牌核发及管理工作;负责道路测试、示范应用车辆及其驾驶人的交通违法、交通事故处理等相关事宜。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指导智能网联车辆在交通运输领域示范运营行业管理的相关工作,会同第三方管理机构开展示范应用标准体系规划及建设事宜。

第六条  设立安阳市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与示范应用政策先行区(以下简称政策先行区),政策先行区由县(市、区)政府提出申请,由市联席工作小组研究确定并报市政府批准,在其辖区范围内依照本实施细则,先行先试开展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与示范应用。

第七条  政策先行区设置推进工作小组办公室,承担推进工作小组日常工作。推进工作小组应成立由交通、通信、汽车、电子、计算机、法律等相关领域专家组成的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示范应用及示范运营评审专家委员会,负责对道路测试和示范应用主体所提出的申请进行论证评估,出具评估意见。

第八条  推进工作小组可以委托第三方机构对本区域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与示范工作提供技术支撑。政策先行区划定道路测试与应用路段和区域、开展测试与应用应当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专业性论证和风险评估,加强日常监管,确保安全。

第九条  推进工作小组在本行政区域范围内选择若干典型道路用于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与示范,并定期公开测试道路路段信息。如道路测试与示范涉及本市其他行政区域,推进工作小组提出申请,由市联席工作小组组织相关县(市、区)政府研究确定并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三章  道路测试与示范申请

 

第一节  基本要求

 

第十条  道路测试与示范主体申请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与示范的流程如下:

(一)道路测试与示范主体、驾驶人及车辆符合相关要求(见附件1),并按申报指南(见附件2)提供相应申请材料。

(二)依据自动驾驶功能和对应设计运行范围,接受相关型式审查并作承诺,在第三方机构开展相应的智能网联汽车自动驾驶功能测试(见附件3)。

(三)安装第三方机构提供的监控装置,并将相关数据接入第三方机构数据监控平台,或通过云端与第三方机构实现数据传输。

第十一条  推进工作小组向符合要求的道路测试与示范主体确认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与示范安全性自我声明。道路测试与示范主体凭安全性自我声明及相关材料,向公安交警部门车辆管理所申领试验用机动车的临时行驶车号牌。

 

第二节  道路测试

 

第十二条  道路测试的申请材料包括:

(一)道路测试主体、驾驶人及车辆的基本情况;

(二)道路测试车辆的自动驾驶功能等级声明以及自动驾驶功能对应的设计运行条件说明,包括设计运行范围、车辆状态和驾驶人状态等;

(三)道路测试车辆设计运行范围与拟进行道路测试路段、区域内各类交通要素对应关系说明;

(四)属国产机动车的,应当提供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对未进入公告车型的可提供出厂合格证明和国家认可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相应车型强制性检验报告;属进口机动车的,应当提供进口机动车辆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随车检验单和货物进口证明书,对未取得进口机动车辆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的可提供车辆满足安全运行条件的声明和国家认可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相应车型强制性检验报告;

(五)自动驾驶功能说明及其未降低车辆安全性能的证明;

(六)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

(七)对具有网联功能的车辆或远程控制功能的监控平台,应提供网络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及采取的风险应对措施证明;

(八)道路测试主体自行开展的模拟仿真测试与测试区(场)等特定区域实车测试的说明材料;

(九)道路测试方案,至少包括测试路段或区域、测试时间、测试项目、测试评价规程、风险分析及应对措施;

(十)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凭证以及每车不低于五百万元人民币的交通事故责任保险凭证或不少于五百万元人民币的自动驾驶道路测试事故赔偿保函。

(十一)其他相关材料。

第十三条  对已经或正在进行道路测试的智能网联汽车,申请增加道路测试车辆数量或进行相同或类似功能的道路测试,应说明必要性并提交相关申请材料。

如果已经按国家、行业相关标准规范通过自动驾驶功能通用检测项目测试的,可不重复进行相同项目的测试。

第十四条  对已获得政策先行区道路测试牌照的道路测试主体,在符合相应测试评价规程的条件下,向市联席工作小组提交已开展道路测试的相关报告等材料,可申请获得河南省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资格。

 

第三节  示范应用

 

第十五条  示范应用的申请材料包括:

(一)示范应用主体、驾驶人及车辆的基本情况;

(二)示范应用车辆在拟进行示范应用的路段或区域已完成的道路测试的完整记载材料及总结报告;

(三)对具有网联功能的车辆或远程控制功能的监控平台,应提供网络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及采取的风险应对措施证明;

(四)示范应用方案,至少包括示范应用目的、路段或区域、时间、项目、风险分析及应对措施;

(五)搭载人员、货物的说明(志愿者招募方案或物流方案、风险告知书、应急保障预案、购买保险证明材料、合法合规性证明材料等);

(六)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凭证以及每车不低于五百万元人民币的交通事故责任保险凭证或不少于五百万元人民币的自动驾驶道路测试事故赔偿保函。

对开展载人示范应用的,应包括为搭载人员购买包括座位险、人身意外险等必要的商业保险;

(七)其他相关材料。

第十六条  对初始申请或增加配置相同的示范应用车辆,应以自动驾驶模式在拟进行示范应用的路段和区域进行过合计不少于240小时或1000公里的道路测试,在测试期间无交通违法行为且未发生道路测试车辆方承担责任的交通事故。

拟进行示范应用的路段或区域不应超出道路测试车辆已完成的道路测试路段或区域范围。

第十七条  如需增加配置相同的示范应用车辆数量,示范应用主体应说明必要性并提交相关申请材料。

第十八条  示范应用主体不得向服务对象收取费用,向不特定对象提供服务的,应具备道路运输资质和能力,或者与具备道路运输资质和能力的单位合作。示范应用申请区域不得超出道路测试申请获得的区域范围。

 

第四节  示范运营

 

第十九条  示范运营的申请材料包括:

(一)示范应用阶段完整总结报告;

(二)示范运营方案介绍,包含但不限于:运行模式、组织架构、组织方式、行驶路线、运行时段、运营调度、管理平台、操作流程、预约方式、人员筛选、服务监督、安全管理制度、合作协议和相应承诺等;

(三)示范运营主体、驾驶人相应运营资质的证明材料;

(四)示范运营车辆性能证明材料,包括在开放道路通过相应测试的证明材料,模拟仿真测试报告等;

(五)应急保障预案、购买保险证明材料、合法合规性材料等;

(六)其他相关材料。

第二十条  示范运营主体可向服务对象按成本收取一定费用,但不得按商业化运营模式收费,收费标准应当报相关主管部门审核通过。示范运营申请区域不得超出示范应用申请获得的区域范围。

 

第四章  道路测试与示范管理

 

第二十一条  道路测试与示范期间,车辆必须按照规定在指定位置放置临时行驶车号牌,车辆车身应以醒目的颜色标示“自动驾驶道路测试”“自动驾驶示范应用”“自动驾驶示范运营”等字样,提醒周边车辆及其他道路使用者注意,但不应对周边的正常道路交通活动产生干扰。

第二十二条  道路测试与示范驾驶人应当遵守现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要求,随车携带相关材料备查,并严格依据安全性自我声明载明的测试时间、测试路段和测试项目开展道路测试与示范应用工作。不得在道路测试与示范过程中在道路上开展制动性能试验。

第二十三条  测试前,道路测试与示范驾驶人应当对车辆的轮胎、转向系统、制动系统、监控装置等关键部件进行检查,确保车辆自动驾驶系统功能正常、测试道路交通状况良好等条件适合的情况下进行测试。

第二十四条  道路测试与示范过程中:

(一)道路测试与示范过程中,道路测试与示范驾驶人应当始终处于车辆的驾驶座位上;

(二)道路测试与示范驾驶人应当对测试时间、测试路段、测试项目及车辆状态等信息予以详细记录;

(三)道路测试与示范驾驶人必须保障监控装置运行正常。在车辆行驶期间,道路测试与示范驾驶人如发现监控装置工作异常或者接到第三方机构关于监控装置异常的通知,应当待监控装置恢复正常工作后方可继续测试;

(四)当道路测试与示范车辆在“自动驾驶”模式运行时,道路测试与示范驾驶人应当始终监控车辆运行状态及周围环境,当发现车辆处于不适合自动驾驶的状态或系统提示需要人工操作时及时采取相应措施;

(五)除安全性自我声明载明的测试路段外,不得使用自动驾驶模式行驶;道路测试与示范车辆从停放点到测试路段的转场,应使用人工操作模式行驶。

第二十五条  为保证测试安全,道路测试与示范驾驶人每工作2小时应当休息0.5小时,且每人每天累计进行道路测试与示范工作的时间不得超过8小时。

第二十六条  在道路测试过程中,除经专业培训的测试人员和用于模拟货物的配重外,车辆不得搭载其他与测试无关的人员和货物;在示范过程中,可按规定搭载探索商业模式所需的人员或货物,提前告知搭载人员及货物拥有者相关风险,并采取必要安全措施;搭载的人员和货物不得超出道路测试与示范车辆的额定乘员和核定载质量。

车辆在道路测试与示范过程中,不得非法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不得搭载危险货物。

第二十七条  道路测试与示范车辆在道路测试、示范应用、示范运营期间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县级政府相关主管部门应当终止其道路测试与示范:

(一)道路测试与示范车辆与安全性自我声明及其相关材料不符的;

(二)道路测试与示范临时行驶车号牌到期或者被撤销的;

(三)市、县级政府相关主管部门认为道路测试与示范活动具有重大安全风险的;

(四)道路测试与示范车辆有违反交通信号灯通行、逆行或者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可以处暂扣、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或拘留处罚等的严重交通违法行为的;

(五)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员重伤、死亡或车辆毁损等严重情形的,但道路测试与示范车辆无责任时除外。

市、县级政府相关主管部门终止其道路测试与示范时应当一并收回临时行驶车号牌,并转交给临时行驶车号牌核发地公安交管部门;未收回的,书面告知核发地公安交管部门公告牌证作废。

 

第五章  交通违法及事故处理

 

第二十八条  道路测试与应用路段和区域所在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交通运输等部门应当加强辖区范围内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与应用的日常巡查;巡查中发现智能网联汽车在道路测试与应用过程中存在问题的,应当及时组织有关部门和评审专家委员会进行研判会商,必要时可暂时中止道路测试与运营,并将结果报市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与示范应用管理联席工作小组。

第二十九条  车辆在道路测试与示范期间发生事故时,道路测试与示范驾驶人应当保护事故现场并立即报警。

在道路测试与示范期间发生交通违法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按照现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对驾驶人进行处理。如果责任在智能网联车辆一方,在自动驾驶系统未开启状态下,由驾驶人承担,在自动驾驶系统开启状态下则由道路测试与示范主体承担责任,有证据证明驾驶人存在过错的除外。

道路测试与示范主体应当在事故责任认定后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方式将事故原因、责任认定结果及完整的事故分析报告等相关材料上报推进工作小组

第三十条  在道路测试与示范期间发生交通事故,应当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规章确定当事人的责任,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确定损害赔偿责任;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对当事人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作出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  道路测试与示范车辆车载设备、路侧设备、监管平台等记录的车辆运行状态及周边环境的客观信息可以作为认定道路测试与示范车辆交通事故责任的依据。

 

第六章  违规操作责任

 

第三十二条  道路测试与示范主体存在违规操作或者违反本细则规定的,推进工作小组应当暂停测试与示范主体申报的所有测试与示范车辆的测试计划,取消其测试资格并定期公布违规操作测试与示范主体名单。测试与示范主体自被取消测试资格之日算起的24个月内不得提交测试与示范申请。

第三十三条  道路测试与示范主体应当对提交的所有材料及数据的真实性、合法性负法律责任。道路测试与示范主体提交不实材料或者数据的,推进工作小组应当取消其道路测试与示范资格,并不再接受该道路测试与示范主体的相关道路测试与示范申请。

 

第七章    

 

第三十四条  本细则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智能网联汽车,是指搭载先进的车载传感器、控制器、执行器等装置,并融合现代通信与网络技术,实现车与X(车、路、人、云端等)智能信息交换、共享,具备复杂环境感知、智能决策、协同控制等功能,可实现“安全、高效、舒适、节能”行驶,并最终可实现替代人来操作的新一代汽车;智能网联汽车通常也被称为智能汽车、自动驾驶汽车等。

(二)智能网联汽车自动驾驶包括有条件自动驾驶、高度自动驾驶和完全自动驾驶。有条件自动驾驶是指在系统的设计运行条件下完成所有动态驾驶任务,根据系统动态驾驶任务接管请求,驾驶人应提供适当的干预;高度自动驾驶是指在系统的设计运行条件下完成所有动态驾驶任务,在特定环境下系统会向驾驶人提出动态驾驶任务接管请求,驾驶人/乘客可以不响应系统请求;完全自动驾驶是指系统可以完成驾驶人能够完成的所有道路环境下的动态驾驶任务,不需要驾驶人/乘客介入。

(三)设计运行条件(Operational Design Condition,ODC)是驾驶自动化系统设计时确定的适用于其功能运行的各类条件的总称,包括设计运行范围、车辆状态和驾乘人员状态等条件。其中,设计运行范围(Operational Design Domain,ODD)是驾驶自动化系统设计时确定的适用于其功能运行的外部环境条件,一般包括:1)道路边界与路面状态;2)交通基础设施;3)临时性道路变更;4)其他交通参与者状态;5)自然环境;6)网联通信、数字地图支持等条件。

(四)监控装置是指具备监测车内驾驶人驾驶行为、采集车辆位置以及车辆是否处于自动驾驶状态等功能,并具备实时向数据平台传输相关数据功能的设备。监控装置相关数据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车辆位置、速度、加速度等运动状态信息,车内驾驶人状态数据,自动驾驶系统状态数据等。包括:

1.车内测试驾驶人驾驶行为;

2.车辆位置;

3.车辆速度、加速度等车辆运动状态;

4.车辆自动驾驶系统状态。

(五)道路测试,是指在本市公路、城市道路、区域范围内等用于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各类道路指定的路段进行的智能网联汽车自动驾驶功能测试活动。

(六)示范应用,是指在本市公路、城市道路、区域范围内等用于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各类道路指定的路段进行的具有试点、试行效果的智能网联汽车载人、载物或特种作业运行活动。

(七)示范运营,是指在具备相关营运资质后(或和具备营运资质的企业合作),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开展特定路线的智能网联汽车载人、载物或特种作业的准商业化运营活动;

(八)志愿者是指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或有监护人随行保障的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充分了解智能网联汽车载人示范应用的内容、范围及风险,自愿参与示范应用并已签署相关协议的自然人。未成年志愿者可以在监护人陪护下参与示范应用体验。

第三十五条  使用不作为机动车管理的功能型低速无人车开展道路测试与示范参考本实施细则管理,由政策先行区推进工作小组借鉴先进地市做法并结合行业专家意见,可适当简化申报材料和审批流程。

第三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一年,如施行期间国家、省关于智能网联汽车、无人配送车的政策调整,此试行实施细则作适当调整,本细则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负责解释。

 

附件:

1.道路测试与示范主体、驾驶人及车辆相关要求

2.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与示范申报指南

3.智能网联汽车自动驾驶功能测试项目

点击查看:附件.pdf

相关链接:关于《安阳市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与示范应用管理实施细则》的政策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