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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安阳市加快燃料电池汽车产业高质量
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3-06-30 信息来源: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及有关单位:

  《安阳市加快燃料电池汽车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2023年6月7日

  安阳市加快燃料电池汽车产业高质量

  发展若干政策

  为加快产业集聚,强化产业链培育,扩大示范应用,优化产业生态,提升我市氢能与燃料电池汽车产业竞争力,根据《财政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科技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能源局关于启动新一批燃料电池汽车示范应用工作的通知》(财建〔2021〕437号)文件精神,参照河南省推动郑州城市群政策及牵头城市扶持政策,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政策。

  一、积极争取上级资金

  紧抓燃料电池汽车示范应用机遇,发挥我市氢能成本低廉供应充足优势与重载物流应用场景优势,参考郑州市燃料电池汽车示范应用奖励资金实施办法,配合做好燃料电池汽车推广应用考评工作,力争获得更多积分奖励,充分利用中央、省财政资金扶持产业发展,促进燃料电池汽车示范应用。(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科技局、市发展改革委,有关县〔市、区〕政府)

  二、给予市级配套支持

  从整车示范应用、核心零部件产业化、加氢站运营三个方面,按照中央财政奖励资金1:1给予市级配套支持。

  (一)支持整车示范应用

  对全市取得国家综合评定奖励积分的燃料电池汽车,市财政同时给予中央奖励资金等额配套支持,奖励对象为车辆生产企业,资金用于项目建设和产品研发。(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科技局、市发展改革委,有关县〔市、区〕政府)

  (二)推动核心零部件产业化

  全市研发或生产的燃料电池关键零部件,通过城市群取得国家综合评定奖励积分的,市财政同时给予中央奖励资金等额配套支持,奖励对象为零部件生产企业,资金用于项目建设和产品研发。(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科技局、市发展改革委、有关县〔市、区〕政府)

  (三)给予加氢站运营奖励

  对全市取得国家综合评定积分奖励的燃料电池汽车加氢站,市财政同时按照中央奖励资金等额配套支持,奖励对象为加氢站。(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科技局、市发展改革委,有关县〔市、区〕政府)

  三、优化燃料电池汽车使用生态

  对符合密闭运输等方面要求的氢燃料市政工程车、氢燃料箱式物流配送货车开放道路通行权,经公安部门备案后,允许在早晚高峰以外时段通行城区道路,在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期间按照国家、省相关规定不予或减免管控。鼓励各类收费停车场制定燃料电池汽车停车优惠政策。(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城市管理局,有关县〔市、区〕政府)

  四、支持产业安全规范发展

  市级各行业主管部门加强对县(市、区)燃料电池汽车示范工作监管与指导,督促制定本地安全管理规范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明确处置流程、应急措施,及时有效应对各类安全风险。县(市、区)政府应切实履行属地管理责任,加强安全监管和应急演练,严格落实氢能供给企业、燃料电池汽车生产和运营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完善氢能制、储、运、加、用等环节安全监管制度和规范标准,强化重大安全风险的预防和管控。(责任单位:市应急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公安局,有关县〔市、区〕政府)

  五、其他

  (一)对我市已有相关奖励文件中与本政策同一性质的条款,按照就高不重复的原则执行。

  (二)本政策中按照中央奖励资金1:1的市财政配套资金,根据现行财政体制分别由市财政和受益县(市、区)财政负担(其中,车辆及零部件生产、销售环节的奖励资金由市财政、高新区和示范区按照现行财政体制负担。对市辖区的加氢站运营奖励资金,由市财政和所在区按照现行财政体制负担;对县〔市〕的加氢站运营奖励资金,由相应县〔市〕负担)。

  (三)本政策适用于全市辖区内的独立法人企业,具体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解释。本政策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与国家燃料电池汽车示范期同步。政策实施期间如国家、省政策等因素发生变化,适时调整。

  主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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