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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工业经济申报事项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安工信(2021)45号

发布日期:2021-03-18 信息来源:

各县(市、区)工信局,局机关各科室,有关企业:

  《安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工业经济申报事项管理实施办法》已经局党组会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2021年3月16日

  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工业经济申报事项

  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工业经济申报事项管理,提高行政效能,增加透明度,更好地履行工信部门行业指导和服务职能,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工作实际,特制定如下实施办法。

  第二章 适用范围

  第二条凡是工业经济方面的行政推荐、申报事项均纳入本办法管理范围。主要适用于如下事项:

  (一)工业和信息化投资项目的推荐、申报;

  (二)工业和信息化财政性支持资金的推荐、申报;

  (三)市级以上有影响的荣誉、奖励等推荐事项;

  (四)其它需要推荐、申报和变更的事项。

  第三章 基本原则

  第三条坚持公平公开、高效透明的原则;

  第四条符合产业政策、规划发展的原则;

  第五条书面审查和现场核查、职能分离、相互监督的原则;

  第六条支持引导和规范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七条充分发挥专家和中介机构作用的原则;

  第八条有效防范风险、确保成功率的原则。

  第四章 管理制度

  第九条实施服务与廉政承诺同步制度:针对向推荐、申报对象提供服务的有关事项,启动推荐、申报事项服务与廉政承诺同步制度。主办人员在签审批意见的同时,签订廉政承诺书,对规范办理、高效办理、廉洁办理作出公开承诺,并采取措施保障承诺事项落实。

  第十条实施限时办结制: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对推荐、申报申请办理的有关事项,要按照通知时间要求,及时上报。

  第十一条实施主办并联负责制:需两个及两个以上部门同步进行推荐、申报的事项,由主办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照各自实施推荐、申报的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从受理到办结实行主办并联负责制。

  第十二条实施集体研究制:推荐、申报事项及其他需要集体研究的重要事项,由主办科室提出意见,报分管领导审核同意后,提交局党组会集体研究决定。

  第五章 申报程序

  第十三条 申请

  (一)申请人向所在地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二)市属以上重点企业可直接向市局提出申请,并递交正式请示文件。

  第十四条 受理

  (一)各县(市、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对申报材料初审,并出具初审意见,以正式文件向市局请示。

  (二)市局专业科室负责受理。

  第十五条 审查

  (一)主办科室对推荐、申报条件符合性,材料完整性、合理性、逻辑性进行书面审查,并征求相关业务科室意见,接受纪检监察室监督。

  (二)经审查,推荐、申报事项不符合要求的由主办科室退回初审部门,并告知原因;推荐、申报材料不完整的退回初审部门补正,一次性告知,并提出整改意见。

  第十六条 评审

  (一)成立评审组。主办科室牵头组织相关业务科室组成项目评审组,根据需要可聘请相关单位人员和相关行业专家、第三方专业机构等参加,项目评审组组长由主办科室负责人担任。经审查认定推荐、申报材料符合要求的推荐、申报事项,呈报评审组。

  (二)现场核查。对要求现场核查的申报事项,评审组应到现场核查,对推荐、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硬软件设施、人员组成、管理制度等要求进行现场审查。

  (三)出具审查意见。评审组对评审事项出具书面审查意见,不符合规定的退回初审部门,并书面说明不予推荐、申报的理由。

  (四)审查合格的项目,由主办科室将情况汇总后呈报主管领导,主管领导提出初步评审意见,并向局长汇报,准备提交局党组会集体研究。

  第十七条 审核(推荐、申报、备案)

  (一)局党组会进行集体研究,确定推荐、申报事项。

  (二)确定推荐、申报的事项由主办科室拟文呈请分管领导审核、局长审签,形成正式文件。不予推荐、申报的返回主办科室并通知初审部门。

  第十八条 公示

  形成正式文件后,按有关规定将推荐、申报事项及文件在工信网上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同时以正式文件上报上级部门。

  第十九条 简易程序

  特殊情况下适用简易程序,由主办科室、主管领导提出意见呈局长直接签批。审批结果由主管领导在下一次局党组会上进行通报,按有关规定将推荐、申报事项及文件在工信网上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一)按上级要求,时限紧急来不及按一般程序办理。

  (二)联合推荐、申报事项,我局为非牵头部门。

  (三)国家、省有明确申报程序和申报时限的事项按规定申报程序执行。

  (四)上级指示等其他特殊情况。

  业务主管局领导将启动简易程序原因向局长汇报,经局长批准后,进入简易程序。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本实施办法从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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