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煤矿行政执法及安全监管责任制度

发布日期:2020-12-18 信息来源:

为进一步规范我局煤矿安全行政执法人员日常行政执法行为,细化煤矿安全监管工作,根据《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规范煤矿安全监管执法工作的意见》(煤安监监察〔2018〕32号)和《河南省煤矿安全监管执法手册》相关要求,结合我局权责清单事项,制定如下相关制度。

一、煤矿安全监管体系

(一)明确煤矿安全监管法定行政机构及法律依据。

市级法定行政机关:

安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内设科室煤炭工业管理科,负责履行煤矿安全监管工作)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第十二条第二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第四条第三款

3、《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条第二款

4、《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第四条第一款

7、《河南省煤炭条例》第八条

8、《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第四款

9、《关于加强煤矿安全生产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

10、《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二条第一款

11、《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六条

12、《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安全监督检查规定》第二条

13、《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安全监督检查规定》第二十二条

(二)细化煤矿安全监管行政执法依据。

序号

法律、法规、规章名称

制定、发布机关

1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

2

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

4

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

国务院

5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

劳动部

6

开办煤矿企业审批办法

煤炭工业部

7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

管理总局

8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

管理总局

9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

管理总局

10

煤矿防治水细则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

管理总局

11

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安全监督检查规定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

管理总局

12

河南省煤炭条例

河南省人大常委会

13

关于加强煤矿安全生产的若干规定

河南省人民政府

二、煤矿安全监管权责清单

序号

项目名称

职权类别

实施部门

1

煤矿安全生产监督检查。

行政检查

安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2

对特种作业人员的监督检查。

行政检查

安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3

对煤矿企业安全培训及安全培训机构情况的监督检查。

行政检查

安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4

建设单位验收活动和验收结果的监督核查。

行政检查

安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5

取得资质证书的安全评价机构的监督检查。

行政检查

安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6

食盐市场监督检查。

行政检查

安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7

煤矿技术改造项目审批。

其他职权

安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8

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考核。

其他职权

安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9

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

其他职权

安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10

煤矿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资质审核。

其他职权

安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11

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核。

其他职权

安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12

煤矿安全评价机构资质审核。

其他职权

安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13

开采煤炭资源未达到规定的煤炭资源回采率的处罚。

行政处罚

安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14

擅自开采保安煤柱或者采用危及相邻煤矿生产安全的危险方法进行采矿作业的处罚。

行政处罚

安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15

未经批准或者未采取安全措施,在煤矿采区范围内进行危及煤矿安全作业的处罚。

行政处罚

安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16

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煤炭矿区和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煤炭矿区采矿, 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稀缺煤种,擅自开采国有煤矿企业矿区范围内边缘零星资源的处罚

行政处罚

安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17

在煤炭产品中掺杂、掺假,以次充好的处罚。

行政处罚

安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18

承担煤矿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的处罚。

行政处罚

安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19

煤矿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不依照法律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处罚。

行政处罚

安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20

煤矿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规定 如实告知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未将煤矿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或者未向从业人员通报;未按照规 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者未定期组织演练;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处罚。

行政处罚

安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21

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煤矿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煤矿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 未为煤矿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对煤矿井下特种设备未经具有专业资质的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投入使用;煤矿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处罚。

行政处罚

安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22

煤矿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档,或者未进行评估、监控,或者未制定应急预案;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的处罚。

行政处罚

安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23

煤矿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处罚。

行政处罚

安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24

煤矿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迟报的处罚。

行政处罚

安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25

煤矿发生生产安全事故不按规定上报的处罚。

行政处罚

安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26

煤矿无证照或者证照不全从事生产的处罚。

行政处罚

安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27

煤矿未按要求排查和报告重大安全隐患的处罚。

行政处罚

安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28

煤矿有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和行为仍然进行生产的处罚。

行政处罚

安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29

被责令停产整顿的煤矿未经政府相关部门验收合格,擅自从事生产的处罚。

行政处罚

安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30

煤矿未建立健全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制度等相关制度的处罚。

行政处罚

安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31

未取得安全评价资质的机构及其有关人员擅自从事安全评价服务的处罚。

行政处罚

安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32

评价机构和从业人员未按规定开展安全评价活动的处罚。

行政处罚

安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33

煤矿建设项目没有安全设施设计或安全设施设计未经审查同意擅自施工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安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34

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未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安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35

煤矿建设工程的安全设施和条件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生产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安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36

煤矿建设项目没有进行安全评价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安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三、行政执法计划编报制度

1、煤炭工业管理科负责起草、拟定市级煤矿安全监管执法计划,并按照监管执法计划对煤矿企业开展监督检查。

2、根据河南煤矿安全监察局、河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公布的年度辖区煤矿分类结果,确定不同类别煤矿的监管周期,实施分类监管。

3、行政执法计划的编制,应符合《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规范煤矿安全监管执法工作的意见》及省、市有关要求。

4、年度监管执法计划制定完成后,应报送所在地人民政府批准或备案,经批准或备案后报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备案,并抄送河南煤监局豫北煤矿安全监察分局。

四、行政执法流程图

煤矿安全监管执法实行“编制执法计划、确定检查矿井、制定检查方案、开展执法检查、注重证据收集、依法处理处罚、及时落实整改、按期结案归档”的闭合执法工作机制。煤炭工业管理科负责对违法违规行为立案调查,出具案件调查报告,根据煤矿安全监管执法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要求提出处理建议,落实好违法违规行为整改闭合,做好执法卷宗归档、管理等工作。

(一)行政处罚类一般程序流程图

行政处罚流程图1

(二)行政处罚类简易程序流程图

行政处罚简易流程图2

(三)行政检查类流程图

煤矿安全生产现场监督检查流程图

行政检查类流程图3

五、执法计划执行情况统计分析和报告制度

1、煤炭工业管理科负责统计每次煤矿安全检查执法情况,包括被检查单位名称、检查日期、发现隐患问题条数、责令(或限期)改正情况、行政处罚情况、隐患复查情况等。

2、定期对前期政执法情况进行分析,掌握辖区各煤矿安全生产进度、存在的安全风险和重点关注事项,并向分管领导汇报,提出相应工作建议。

六、煤矿安全监管法制审核制度

1、办公室负责与律师事务所联系,聘请专业律师作为我局法律顾问,为我局企业改制、行政执法等相关工作提供法律方面的支持。

2、政策法规科负责全局行政执法管理工作,规范执法程序,组织执法人员考核培训。在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前,承担对煤矿安全监管执法程序、适用法律法规标准、自由裁量基准运用等法制审核工作,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3、煤炭工业管理科在日常监管执法过程中,要严格执法,扎实开展各项工作。在遇到法律法规适用问题或疑惑时,及时征求律师事务所意见,同时配合政策法规科做好司法部门年度卷宗评审,不断提升执法文书制作质量。

七、煤矿安全监管执法公开公示、全过程记录制度

1、煤炭工业管理科要按照“谁执法谁公示”的原则,实行煤矿安全监管执法事前、事中、事后“三公开”。每年年底前,要对本年度行政执法情况进行汇总,对公开结果和公开进度进行跟踪落实。

2、煤炭工业管理科在行政执法过程中,要充分运用现有的煤矿安全监管装备,记录执法过程、现场取证等情况,与检查结果相互印证。行政执法期间的所有音频、视频文件要专门存档。

3、政策法规科要在职责范围内,配合煤炭工业管理科,及时将行政执法信息录入“互联网+监管”系统或公示在本局官方网站上。

八、执行日期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2019年12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