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工信办【2017】10号)
委机关各科室、委属各单位:
为了建立健全政务信息发布协调制度,确保市工信委政务信息发布的权威性、规范性和一致性,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委实际,就有关政务公开协调机制通知如下。
一、政务公开与政务服务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协调、建立健全全委政务信息发布协调机制,形成畅通高效的政务公开发布沟通渠道。
二、政务公开坚持“谁制作谁公开,谁保存谁公开”的原则和公开一致原则、权利平衡原则和严格审查原则。
三、应在自身职责范围内发布政务信息。
四、拟发布的政务信息涉及其他单位或科室的,事先应与有关单位或科室沟通协调。
(一)涉及到的其他单位或科室应将其意见和依据以书面形式回复。
(二)涉及到的其他单位或科室书面回复同意的,发布政务信息。
(三)书面回复不同意的,与涉及到的单位或科室沟通协调。经沟通协调,仍未达成一致意见的,报委政务公开与政务服务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共同协商解决。
五、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发布政务信息,要严格按照规定权限和程序执行。未经批准的,不得发布。
六、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的,由委政务公开与政务服务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报请委主任办公会议审定。
七、对是否属于国家秘密和属于何种密级有争议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上级有关主管部门确定。
2017年9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