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市工信委责任清单审核表(行政检查类)

发布日期:2017-07-13 信息来源:
安阳市工信委责任清单审核表(六)
六、行政检查类
序号职权名称实施依据办理环节责任事项责任科室
1食盐市场监督检查《 《河南省盐业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盐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在本辖区内的重点用盐单位、车站、码头及各类农、工、贸市场等货物集散地进行盐产品监督检查。有举报线索的,可以会同公安、交通、铁路等部门对涉嫌运输工具进行检查。”检查检查责任:按照法规的规定和程序实施检查,实事求是,证据完整、确凿。监督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合法证件。市盐业执法支队
处置处置责任:依法处置,不得违反法规。
公开信息公开责任:依法规、按照程序办理信息公开事项。
服务电话:0372--3386609              投诉机构:综合科                       投诉电话:0372--3386602
实施机构办公地址:安阳市文峰区文峰大道东段市民之家9层
序号职权名称(子项)实施依据办理环节责任事项责任科室
2对煤炭经营主体依法经营以及备案、年度报告、合同履行等情况进行检查《煤炭经营监管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2014年第13号令)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煤炭经营监督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对煤炭经营主体依法经营以及备案、年度报告情况开展定期抽查。对煤炭供应保障具有支撑作用的经营企业,应对主要煤炭买卖合同履行等情况进行检查。      立案1.立案责任:对现场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事故调查、上级交办、下级报请或经有关部门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煤炭工业管理办公室
调查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应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诉。煤炭工业管理办公室
审查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诉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煤炭工业管理办公室
告知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书面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不得因当事人陈述或者申辩而加重处罚。煤炭工业管理办公室
决定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并送达被处罚人(单位)。煤炭工业管理办公室
送达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或者其他的法定受送达人。煤炭工业管理办公室
执行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发出催缴通知,加收罚款滞纳金,再不履行的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煤炭工业管理办公室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煤炭工业管理办公室
服务电话:0372-3233069        投诉机构:驻委纪检监察组      投诉电话:0372-3233050
实施机构办公地址:安阳市文峰区文明大道东段446号
序号职权名称(子项)实施依据办理环节责任事项责任科室
3煤矿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安全生产法》第五十九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分类分级监督管理的要求,制定安全生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并按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进行监督检查,发现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处理。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印发煤矿安全监察执法监督办法(试行)的通知
立案1.立案责任:对现场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事故调查、上级交办、下级报请或经有关部门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煤炭工业管理办公室
调查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应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诉。煤炭工业管理办公室
审查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诉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煤炭工业管理办公室
告知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书面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不得因当事人陈述或者申辩而加重处罚。煤炭工业管理办公室
决定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并送达被处罚人(单位)。煤炭工业管理办公室
送达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或者其他的法定受送达人。煤炭工业管理办公室
执行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发出催缴通知,加收罚款滞纳金,再不履行的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煤炭工业管理办公室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煤炭工业管理办公室
服务电话:0372-3233069        投诉机构:驻委纪检监察组      投诉电话:0372-3233050
实施机构办公地址:安阳市文峰区文明大道东段446号
序号职权名称(子项)实施依据办理环节责任事项责任科室
4对特种作业人员的监督检查《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已经2010年4月26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公布,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九条 考核发证机关应当加强对特种作业人员的监督检查,发现其具有本规定第三十条规定情形的,及时撤销特种作业操作证;对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按照有关规定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特种作业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立案1.立案责任:对现场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事故调查、上级交办、下级报请或经有关部门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煤炭工业管理办公室
调查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应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诉。煤炭工业管理办公室
审查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诉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煤炭工业管理办公室
告知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书面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不得因当事人陈述或者申辩而加重处罚。煤炭工业管理办公室
决定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并送达被处罚人(单位)。煤炭工业管理办公室
送达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或者其他的法定受送达人。煤炭工业管理办公室
执行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发出催缴通知,加收罚款滞纳金,再不履行的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煤炭工业管理办公室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煤炭工业管理办公室
服务电话:0372-3233069        投诉机构:驻委纪检监察组      投诉电话:0372-3233050
实施机构办公地址:安阳市文峰区文明大道东段446号
序号职权名称(子项)实施依据办理环节责任事项责任科室
5对煤矿企业安全培训及安全培训机构情况的监督检查《煤矿安全培训规定》已经2012年5月3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一条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考核发证部门应当对煤矿企业安全培训的下列情况实施重点监督检查;发现违法行为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一)建立、完善安全培训管理制度和档案,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管理人员的情况;
(二)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培训和持证上岗的情况;
(三)煤矿从业人员安全培训的情况;
(四)首次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的,相关岗位从业人员接受专门安全培训的情况;
(五)安全培训经费的提取和使用情况。
立案1.立案责任:对现场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事故调查、上级交办、下级报请或经有关部门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煤炭工业管理办公室
调查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应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诉。煤炭工业管理办公室
审查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诉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煤炭工业管理办公室
告知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书面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不得因当事人陈述或者申辩而加重处罚。煤炭工业管理办公室
决定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并送达被处罚人(单位)。煤炭工业管理办公室
送达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或者其他的法定受送达人。煤炭工业管理办公室
执行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发出催缴通知,加收罚款滞纳金,再不履行的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煤炭工业管理办公室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煤炭工业管理办公室
服务电话:0372-3233069        投诉机构:驻委纪检监察组      投诉电话:0372-3233050
实施机构办公地址:安阳市文峰区文明大道东段446号
序号职权名称(子项)实施依据办理环节责任事项责任科室
6对煤矿职业危害防治监督检查《职业病防治法》第六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职业卫生监督管理部门依照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依据职责划分,对职业病防治工作进行监督检查。立案1.立案责任:对现场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事故调查、上级交办、下级报请或经有关部门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煤炭工业管理办公室
调查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应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诉。煤炭工业管理办公室
审查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诉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煤炭工业管理办公室
告知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书面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不得因当事人陈述或者申辩而加重处罚。煤炭工业管理办公室
决定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并送达被处罚人(单位)。煤炭工业管理办公室
送达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或者其他的法定受送达人。煤炭工业管理办公室
执行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发出催缴通知,加收罚款滞纳金,再不履行的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煤炭工业管理办公室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煤炭工业管理办公室
服务电话:0372-3233069        投诉机构:驻委纪检监察组      投诉电话:0372-32330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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