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市工信委责任清单审核表(行政强制类)
发布日期:2017-07-13
信息来源:
安阳市工信委责任清单审核表(三) | |||||
三、行政强制类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实施依据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1 | 对盐业违法案件涉嫌违法盐产品和工具的查封扣押 | 《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503号)第十五条“ 农业、卫生、质检、商务、工商、药品等监督管理部门履行各自产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有下列职权:(一)进入生产经营场所实施现场检查;(二)查阅、复制、查封、扣押有关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三)查封、扣押不符合法定要求的产品,违法使用的原料、辅料、添加剂、农业投入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设备;(四)查封存在危害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重大隐患的生产经营场所。” 《河南省盐业管理条例》(2010年07月30日修订,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十一届〕第36号)第十七条:“盐业行政执法人员依法监督检查盐业违法行为时,行使下列职权:(一)……(二)检查案件当事人的生产(加工)经营场所、盐产品存放地及运输的涉嫌货物,对违法的盐产品和其生产、加工、运输工具可以扣押或查封。(三)……(四)查阅、复制、扣押与案件活动有关的合同、发票、帐册和其他有关资料。” | 决定 | 决定责任:盐业行政执法人员通过调查,核实违法事实。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以事实为依据,经批准作出对违法盐产品和其生产、加工、运输工具的扣押或查封、扣押与盐业案件活动有关的合同、发票、账册和其他相关资料等决定。送达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 | 市盐业执法支队 |
执行 | 执行责任:由盐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盐业违法行为行政强制。 | ||||
事后监管 | 事后监督责任:通过现场检查或群众举报防止盐业违法行为发生。 | ||||
服务电话:0372--3386609 投诉机构:综合科 投诉电话:0372--3386602 | |||||
实施机构办公地址:安阳市文峰区文峰大道东段市民之家9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