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市工信委责任清单审核表(行政强制类)

发布日期:2017-07-13 信息来源:
安阳市工信委责任清单审核表(三)
三、行政强制类
序号职权名称实施依据办理环节责任事项责任科室
1对盐业违法案件涉嫌违法盐产品和工具的查封扣押《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503号)第十五条“ 农业、卫生、质检、商务、工商、药品等监督管理部门履行各自产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有下列职权:(一)进入生产经营场所实施现场检查;(二)查阅、复制、查封、扣押有关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三)查封、扣押不符合法定要求的产品,违法使用的原料、辅料、添加剂、农业投入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设备;(四)查封存在危害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重大隐患的生产经营场所。”
《河南省盐业管理条例》(2010年07月30日修订,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十一届〕第36号)第十七条:“盐业行政执法人员依法监督检查盐业违法行为时,行使下列职权:(一)……(二)检查案件当事人的生产(加工)经营场所、盐产品存放地及运输的涉嫌货物,对违法的盐产品和其生产、加工、运输工具可以扣押或查封。(三)……(四)查阅、复制、扣押与案件活动有关的合同、发票、帐册和其他有关资料。”
决定决定责任:盐业行政执法人员通过调查,核实违法事实。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以事实为依据,经批准作出对违法盐产品和其生产、加工、运输工具的扣押或查封、扣押与盐业案件活动有关的合同、发票、账册和其他相关资料等决定。送达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市盐业执法支队
执行执行责任:由盐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盐业违法行为行政强制。
事后监管事后监督责任:通过现场检查或群众举报防止盐业违法行为发生。
服务电话:0372--3386609              投诉机构:综合科                       投诉电话:0372--33866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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